2015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召開民商事審判會議,2016最新出版的《民事法律文件解讀·總第134輯》刊載了最高法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長在會議上的講話全文。本文僅節選文中與人力資源管理及社會保險有關聯的幾個意見,供參考: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問題
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推進,產能過剩領域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將面臨困難,相應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有可能大幅上揚,對此要做好充分預判。妥善審理好此類案件,對于培育發展新動力,優化勞動力要素配置,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具有重要意義,必須高度重視。
第一,要繼續堅持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企業生存發展并重理念。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堅持這個理念。對此,今天我再強調一下。勞動者和企業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不能將勞動者權益保護與企業生存發展對立起來。要努力尋求兩者之間的最佳平衡點和結合點,把保護勞動者眼前利益、現實利益同保護勞動者長遠利益、根本利益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化解雙方具體利益上的相對差異。
第二,要區別案件不同情況,采用不同處理方法。對暫時存在資金困難但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盡量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鼓勵勞動者與企業共渡難關,避免殺雞取卵、竭澤而漁。對那些因產能過剩被倒逼退出市場的企業,要防止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惡意侵害,加大審判和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力度,最大限度保護勞動者權益。對地區、行業影響較大的產業結構調整,要提前制定勞動爭議處置預案,形成多層次、全方位的協同聯動機制和糾紛化解合力。
第三,要整體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釋規定。避免因對法條的孤立、片面理解而產生法律適用錯誤。要依法維護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成果,準確界定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界限,切忌脫離法律規定和客觀實際將勞動關系泛化。
關于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
侵權案件的審理涉及對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保護,是最基本的民生,尤其要予以關注。從目前司法實踐看,有五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
第一,關于社會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的關系。社會保險作為一種社會性風險分擔機制,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而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權益所應承擔的責任,兩者在立法目的、價值取向、保護范圍、適用條件等方面均有明顯不同,原則上不存在沖突。我特別強調兩點:(1)社會保險制度是對受害人的一種基本社會保障,沒有分散侵權人侵權責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能因為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的給付而減輕或免除;(2)要注意保護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追償權。如果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向受害人支付保險待遇后有權就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侵權人追償,在相應的侵權糾紛案件中,可以通知其參加訴訟。